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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近日,4名12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判刑。

母婴育儿 2024-04-16 浏览(26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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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4月16日)发布了有关妇女儿童案件的信息。青少年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校园暴力问题不容忽视。近三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处未成年犯98426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犯的2%至2.5%。

针对妇女和儿童的犯罪正在上升,对妇女和儿童的性虐待问题不容忽视。2002年至2023年,中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案件27610件,判处罪犯44056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6763人,严惩率为61%。审结强奸案件51.1万件,判处罪犯50.8万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8.7万人,重刑率37%;两者均远高于普通犯罪近15%的重刑适用率。审结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刑事案件57050件,判处罪犯56297人;审结猥亵儿童案件73923件,判处罪犯66945人。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1万件6.1万人,其中性侵案件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侵害严重。在某些情况下,未成年人长期受到家庭成员的侵犯。

网络犯罪问题突出,网络不良信息侵蚀问题不容忽视。实施抢劫、盗窃、暴力伤害犯罪的未成年人中近六成长期沉迷网络,未成年人在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下犯罪动机相对较高。抽样统计显示,近年来,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近30%是受害人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相识后,在网上空实施猥亵或线下强奸。一些主播和网络名人专门针对中老年女性,利用她们渴望被关注和期望被爱但对网络平台不了解的特点和“弱点”,在一段时间的嘘寒问暖后向她们索要钱财,或诱导她们打赏和充值,造成心理和经济双重损失。

家庭监护缺失问题突出,家庭关爱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不容忽视。司法大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为留守儿童的案件有1835件,占比22.94%;被告为单亲家庭的案件有556件,占6.95%;被告为再婚家庭的案件有223件,占2.79%;被告为孤儿的案件有19件,占0.24%。许多未成年被告在犯罪前缺乏家庭关怀和教育。有些父母对孩子成长中遇到的身体和心理困惑漠不关心。例如,一名高中生觉得自己的精神压力太大,在告诉父母后,他没有得到应有的帮助。这名高中生自己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他的父母实际上认为孩子是在装病。这名高中生杀人后准备自杀,他的父母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突出问题导向,标本兼治,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妇女儿童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儿童权益保护,有其特殊的内在规律和特点。针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人民法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采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强调审判不应只是惩罚失足未成年人的法庭,更应是挽救教育的课堂。在处罚上坚持“宽容但不纵容”的原则。对于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的人,特别是拒不改过自新的人,该处罚的要依法处罚,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还受害者和社会一个公道。近日,关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重伤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讨论引发广泛关注。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已审结此类案件4件4人。这些罪犯年龄在12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问题儿童的出现既有家庭原因,也有社会原因,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对此,在审理婚姻、家事、侵权等案件时,要注重强化监护责任和教育引导,引导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此外,对“问题少年”的教育矫治程序虚无缥缈,导致大量未成年人在违法后处于无人监管和矫治空的状态,以致违法行为屡屡发生,最终造成恶劣后果并构成犯罪。如某地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次,但均未实际执行。应尽快改变未成年人专门矫正机构薄弱的状况,加快专门学校建设,逐步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使犯有严重社会危害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矫正教育。

针对当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问题,要抓前端,防患于未然。对于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的可能诱导未成年人犯罪或受到侵害的问题,决不能听之任之。对“六大保护”中存在的漏洞、盲点和落实不力问题,必须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立足司法职能推动解决。从源头上降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风险。指导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和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的意见,加强相关问题研究,严厉打击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等新型违法犯罪。认真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2023年,全国法院判处被告人终身禁止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案件1106件,其中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被告人754人,校外培训机构被告人358人,被告人总数1112人。推动特殊经营场所管控责任落实。抽样数据显示,长期在娱乐场所游荡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遭受侵害的概率较高。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犯罪案件1205件,与2020年相比增长5.28倍。其中,组织未成年人在酒吧、歌厅从事有偿陪侍的居多,反映出相关经营场所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未得到及时有效监管和查处。黑龙江法院梳理92起发生在酒店、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的强奸案件后发现,部分经营场所未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存在违规安排未成年人住宿、登记审查不严等管理漏洞。因此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司法建议。从严从早处理校园欺凌。许多案例反映出,当校园欺凌或学生厌倦逃学和结交坏朋友时,学校未能及时发现、预防和干预,导致学生滑向犯罪或受到侵害。对此,如果在各类案件审理中发现校园欺凌问题,需要积极协调处理,避免发展为恶性案件,积极联动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完善防范校园欺凌联动机制。校园欺凌、网络成瘾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与家庭、学校、网络等多种因素有关。运用司法保护促进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的协同努力,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前端、防疾病”的重要指示。

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够全面的问题,应整合刑事、民事和行政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植于家庭、学校和社会,早期大多以未成年人民事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儿童失去父亲和母亲,成为单亲家庭或孤儿,并导致心理问题或成为困境儿童。在办案过程中,要做好心理评估和干预,加强司法救助。变更抚养权的纠纷往往伴随着不顺利的探视,甚至发生抢夺或藏匿儿童的案件,这将导致对儿童的二次伤害。要加强社会调查和家庭教育指导。例如,在变更监护权的家庭案件中,父母双方离婚,抚养孩子的一方因工作原因未经另一方同意搬到其他地方。双方矛盾激烈,孩子抚养问题闹上了法庭。法院没有轻易做决定,而是多方做工作,最终得出了对孩子最有利的方案:双方分段共同抚养,共同承担义务,分担探望费用,逐步提高费用,一揽子解决了异地抚养问题,既解决了父母之间的矛盾,又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了条件;离婚案件往往伴随着激烈的家庭矛盾,从而影响儿童的心理健康。有必要进行社会调查,对父母双方进行家庭教育,对孩子进行心理干预,并协调学校关注孩子的成长,等等。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2023年5月,最高法院党组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将最高法院由研究室、刑事一庭、民一庭组成的“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整合为“少年审判工作办公室”,依托民一庭开展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目的是实现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体化审理。法官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民事和行政权益的维护、刑事犯罪的预防和惩治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三审合一”的目的是实现全面保护和及时保护,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一方面,通过“穿透式”审理,及时发现相关“问题”和线索,及时甚至一揽子解决问题,避免问题一拖再拖,力求将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和伤害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将所有问题放在一起考虑,可以有效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端,有利于全面把握和公正处理案件。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中“关爱未成年人”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进行提示,提醒其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关注其心理健康,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角度妥善处理赡养、探望、财产等事宜;同时,提醒当事人如果不关心未成年子女,不履行监护责任可能带来的后果。旨在通过司法保护促进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督促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不良影响,防止未成年人因缺乏父母关爱而犯罪,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工作。在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家事审判机构,将刑事、民事、行政保护融为一体,将司法保护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有机融合,对于推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这一重要制度建设十分必要和重要。

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的变化,要进行法治引导和规范。随着家庭结构和婚姻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纠纷类型日益多样化,妇女权益保护面临新情况,司法机关应跟上、作出回应。例如,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方面,2023年,全国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695份,与2022年相比增加了41.5%,增幅创近五年来新高。此外,家庭暴力的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如冷漠和虐待形式的精神暴力,剥夺和损害经济自主权形式的经济暴力,自残形式的“软”暴力,以及婚前同居中暴力责任的确定,这些都需要司法应对。在牟虐待同居女友自杀案中,法院以虐待罪判处牟有期徒刑,确立了家庭成员对婚前同居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司法规则。例如,关于高额彩礼问题,针对近年来涉及彩礼的纠纷增多甚至发生恶性案件的情况,出台了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既尊重传统习俗,又明确禁止以彩礼名义索取财物,依法遏制高额彩礼,让婚姻始于爱情,让彩礼属于“仪式”。在保护家庭主妇合法权益、公正处理夫妻债务纠纷、依法保护“外嫁女”安置补偿权益、打击就业歧视妇女、反家庭暴力等方面,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维护妇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坚定立场,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弘扬社会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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